摘要: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購監督制度,對維護政府采購主體的合法權利、防范和遏制政府采購違法行為、強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目前現階段我國的政府采購監督制度還存在著立法形式分散、權力下放太少、監督范圍狹窄、法律監督體系不健全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要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監督的法制建設,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和程序的規范,以建立健全的監督制度。
關鍵詞:政府采購;監督體系;監督范圍;監督程序
一、以具體實例淺談一下當前階段政府采購中的制度建設與法治監督
案件綜述:2022年某月,由采購人 M市公安局委托 M市政府采購中心以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視頻監控傳輸專線租賃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采購活動。通過招標程序,由招標人在地方政府采購網上公布中標結果,中標候選人為 G公司。Y公司對中標結果不滿意,向采購代理中心提出了異議,對其答復不滿意,又向地方財政部門投訴。投訴內容: G公司無法提供數據線路的租用。Y公司的要求是:該工程的要求是“基礎電信業務”中的“A26國內通信設施”,需要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G公司未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也就不具備相應經營資格。
案例分析:原告 Y公司的投訴主要是: G公司沒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沒有相應的資質,無法進行數據專線建設和租賃。投訴事項為成交結果,成交供應商 G公司也同意了投訴人的投訴,認為 G公司的增值電信經營許可證不能滿足本項目專線業務租賃的采購需求。至此,表面上的申訴得到了證實。但是,在受理投訴時,財務部門卻發現,該投標人的資格證明文件要求:“具備基本電信業務的經營范圍或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范圍(復印件)。正是因為其資格條件不能滿足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致使其在響應文件中所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未能承接該項目的采購內容。如果財務部門只是處理投訴,不能滿足采購項目的實際需求,那么,這樣的做法是不公平的,不負責任的。為此,財政部門要對政府采購工作負責任,從源頭上解決問題,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對不合理條款下的供應商實施區別對待、區別對待等違法行為進行整改。
處理結果:根據以上調查,該招標文件中存在對供應商的不合理待遇和區別對待的違法行為,影響了成交結果,財政部門不再對其進行專門的審核。該工程已經選定了一批成交的供應商,但是還沒有簽署政府采購協議。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將會影響到采購的公平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2款、第71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第71條第1款(2)項的規定,經財政部門裁定,該采購項目不能繼續進行。責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不合理的情況下,對供應商采取區別對待、區別對待的行為。
二、當前政府采購監管體系的弊端
從上文出我們明顯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監管體制雖有一定的體制框架和功能,但也有一些不足之處:
1.監管的界定失當
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大多僅限于監督招標采購的全過程,而不能真正地對政府采購進行全面的監管,即在招標前,招標以后的一切活動都不受監管,《政府采購法》所管線的范圍也僅僅只包括對所規定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采購范圍、采購方法、采購程序、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專業技術等方面的監管。而對政府采購前期規劃編制、政府采購合同執行等方面的監管不力,無法實現“立體”的政府采購監管體系,使政府采購監管出現盲區,導致監管乏力。
2.缺乏可操作性
雖然我國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了明確的監管范圍和監管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的程序和規范,使得其在本質上難以有效地開展。這主要是由于:第一,政府采購監督程序是政府采購監督的一種手段,它是政府采購監督機構與社會現實之間的橋梁與紐帶。脫離了政府采購的監管流程,政府的監管就會變得很困難。第二,政府采購的監管標準是衡量政府采購行為的準則和尺度,缺乏規范,就不能保障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質量[2]。
三、政府采購中的制度建設與法治監督
1.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購財政體系是政府采購工作的重點。完善的財政體系能夠降低人為監控因素對采購工作的影響,從而提高采購工作的效率,從而使得整個采購程序更加合理、科學。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完善的金融系統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夠為大的部門編制預算和詳細的帳目提供財政支持。在縱向上,按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部門分類編制預算,并與財政局共同編制分部門、專項采購資金預算;在橫向上,可以按照黨群、經濟發展、建設、民生、社會保障、法制等不同的部門來進行決算。橫向、縱向兩項指標既能有效地克服相同核算方式所造成的缺陷,又能有效防止“自病不覺”行為,也能將違規行為降到最低。在公開招標過程中,政府采購的部分物品要通過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盡量減少“暗箱”行為。
2.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
公共采購非同一般,要求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在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負責的過程中,要讓納稅人的錢都用在刀刃上,做到盡善盡美,體現出最大的節約。針對于G公司未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也就不具備相應經營資格,卻取得投標的問題,需要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嚴格的問責制,可以從根本上遏制和打擊那些貪得無厭的官員,從根本上切斷了采購單位的賄賂渠道,從而提升了采購的質量,為黨和人民的事業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對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公務員,要實行終身問責,不管是升遷、調動、退休,只要有問題,都要追根溯源,決不姑息。在采購過程中,供應商發現問題時,要及時中止供貨、銷售合同;問題較大的,協調配合公安、質檢、工商等部門進行處理。發現窩案、連鎖問題的,要及時上報紀檢部門,把責任從根里挑出來,絕不能讓那些不干凈的人逃脫懲罰。
3.提高政府采購違法成本
在政府采購過程中,要加大違法成本,降低違法行為。針對相應投標人的資格證明文件要求:“具備基本電信業務的經營范圍或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范圍(復印件)。正是因為其資格條件不能滿足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致使其在響應文件中所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未能承接該項目的采購內容問題,應提高政府采購違法成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涉及到招投標、定點采購、抵押物支付退還、資質評估等各個環節,這些環節都有可能導致腐敗和違法。通過法律對經濟和管理的約束增加違法成本,只有通過增加違法成本,使違法者付出慘重的代價,才能真正地遏制非法采購的發生。既然沒有人愿意做虧本的買賣,那就只能加大違法的成本,讓買家和賣家都遵守規則,這樣才能在不傷害別人的前提下,獲得最大的利益,從而達到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帕累托最優”[3]。對在采購過程中違規操作的公務人員要依法處理,違紀的要向紀委報告,不符合規定的要移交司法機關。對違規采購的領導干部要進行嚴肅的處罰,對違規的要及時上報紀委,對違法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在采購中違法的,由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并對其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例如,拿陜西省舉例,各級政府可以建立一個公共采購平臺,建立相關知識庫,實現信息共享,對合格守紀的供應商實行表揚、定點采購、免審核等獎勵,對于不合格的供應商應采取“黑名單”策略,嚴禁各地區政府采購部門與其合作。
結語
政府采購要從制度建設和法律監督兩個方面著手,保證政府采購的正常運行,保證政府采購的合法、合理,為建設高效、廉潔的服務型政府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大量優質的公共物品。
參考文獻
[1] 徐茹俠. 淺析政府采購中的制度建設與法治監督[J]. 新西部(中旬刊),2016(4):66,100.
[2] 陳宇,董玉瑩. 財政法治視閾下政府采購預算公開的制度張力及克服路徑[J]. 地方財政研究,2021(9):4-11.
[3] 劉光波. 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制度研究[D]. 重慶:重慶大學,2011.
作 者:薛剛
聯系方式:13849533086
工作單位:河南嘉銘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