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規范最低評標價法適用范圍
財政部近日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時表示,將完善政府采購交易制度,規范最低評標(審)價法的適用范圍,授權評標委員會拒絕不合理低價,遏制惡性低價競爭。
據了解,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在建議中反映了“最低價中標導致產品質量和安全難以保障”的問題。對此,《財政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649號建議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中表示,出現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采購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應商缺乏競爭報價的基礎。對此,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要求采購單位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和最高限價,科學選擇采購方式和評審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況下以最低價成交而導致無序競爭。同時將完善政府采購交易制度,規范最低評標(審)價法的適用范圍,并授權評標委員會拒絕不合理低價,遏制惡性低價競爭。
針對實踐中存在以“抽簽”形式確定中標單位等違法操作,以及濫用最低價中標等問題,財政部介紹了近年來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優化評審機制的情況。其中,在政府采購評審制度方面,財政部表示,政府采購堅持結果導向和物有所值?,F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了最低評標(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評審方法,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特點合理選擇。最低評標(審)價法主要適用于技術、服務標準明確、統一的通用類項目,對這類“夠用就好”的項目,采購人在明確需求標準的基礎上,可以只圍繞價格開展競爭,這樣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質量,也能有效控制高價問題。對于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大型裝備、專業化服務等項目,采購人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圍繞產品性價比進行評審,推動優質優價采購。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評標制度方面,《答復》稱,國家發展改革委不斷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評標規則,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適用范圍限定為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引導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正確合理使用“綜合評估法”,鼓勵招標人采購技術創新、質量過硬的產品。引入國際通行的處理異常低價投標的方法,規制惡意低價投標行為。同時,嚴格招標投標法規制度執行,明確不得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加大對違法投標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要求評標專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認真研究招標文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影響履約的,應先請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
《答復》還稱,近年來,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通過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法修訂工作,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加強中央企業監督管理等舉措,努力消除在政府采購、國企采購、招標投標中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切實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積極推動構建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同時,進一步加強監管,破除政府采購、國企采購、招標投標領域的規則障礙和隱性壁壘,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