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行〔2023〕8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召開的一類、二類、三類、四類會議,包括線下會議和線上會議。
線上會議是指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的會議,含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會議。
二、會議會期,二、三、四類會議原則上不超過1天半,傳達、布置類會議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半,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三、各單位召開會議,在符合保密和網絡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線上會議形式。線上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參會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辦法》規定的相應會議類別參會人數上限,不請外地同志到主會場參會。
線上會議優先選擇單位內部電視電話、電子政務內網視頻會商等現有應用系統。單位現有應用系統無法保障的,應當結合工作性質、保密要求等,選擇專用系統、運營商服務系統、第三方軟件服務系統等。
四、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
(一)線下費用:《辦法》規定的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二)線上費用:能夠明確對應具體會議的設備租賃費、線路費、電視電話會議通話費、技術服務費、軟件應用費、音視頻制作費等。
五、會議費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核算列支:
(一)線下費用按照《辦法》有關規定以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分項定額標準總額為上限,結合線下實際參會人數、會議時間進行核算。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不得參與調劑。
(二)線上費用不納入《辦法》規定的綜合定額標準內核算,憑合法票據原則上在單位年度會議費預算內據實列支。
各單位應當按照厲行節約、提高效率的原則,通過市場調研、充分議價,合理選擇線上會議應用系統,細化完善本單位線上會議支出標準。
六、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會議費報銷手續。線下費用按照《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報銷。線上費用應當提供費用清單和使用相關應用系統所開具的合法票據,簽署服務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關合同。
七、各單位應當加強涉密會議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實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強化網絡安全技術防護措施,選擇安全可靠的應用系統,督促系統服務供應商嚴格落實安全保密責任,加強對運維人員、技術服務人員日常保密教育和監督,定期開展終端設備和涉密場所保密檢查,妥善保管會議音視頻等材料,切實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八、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會議內容相近、參會人員范圍相同會議的統籌,嚴格控制各類會議規模,簡化辦會形式,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參會人員數量,減少陪會。
九、各單位應在《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內從嚴從緊核定會議費預算,節約會議經費開支。
十、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 政 部
國 管 局
中直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