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禁會計師事務所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的通知
財會〔2023〕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會計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和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有關規定,切實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禁止或有收費行為,避免因利益沖突對審計質量產生不利影響,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職業道德守則和執業準則規定,根據審計工作中所承擔的責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關資源投入合理確定審計收費,并與客戶簽署合規的收費安排條款。
二、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實現特定目的為條件。或有收費通常表現為上市獎勵費,以及根據審計意見類型、是否能夠實現上市、能否實現發債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審計費用。
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職業道德守則和執業準則規定,執行有關客戶接受與保持程序,謹慎評估提出違規付費要求的客戶風險。如果發現客戶存在或有付費違規行為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承接或者終止該項審計業務。
四、各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高度重視會計師事務所或有收費問題,把或有收費作為對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的重點事項。對于違反本通知相關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性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財 政 部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