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工作站政府采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的通知
財庫〔2023〕3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進一步落實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產業生態,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作站政府采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以下簡稱《需求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人采購工作站應當按照《需求標準》實施相關采購活動。
二、對于既包含工作站、數據庫等軟硬件產品也包含集成服務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合理劃分采購包,盡可能將工作站、數據庫等軟硬件產品與集成服務分包采購。采購的工作站、數據庫等軟硬件產品總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應當單獨分包采購。
三、采購人應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要求,結合具體應用場景,根據《需求標準》確定采購需求,明確所需工作站的功能、質量等指標要求,并據此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人應當將《需求標準》中加“*”的指標納入采購需求,并作為采購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其中,鄉鎮以上黨政機關,以及鄉鎮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部門所屬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在采購工作站時,應當將CPU、操作系統符合安全可靠測評要求納入采購需求,其他單位可不在采購需求中提出此項要求。對于未加“*”的指標,采購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是否納入采購需求。
采購人在采購需求中,可以對《需求標準》中的指標提出更高要求,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需求標準》以外的指標,但不得超出實際需要。
四、供應商在投標、響應環節出具關于所提供工作站滿足采購文件要求承諾函的,即視為相關產品符合要求。采購人在供應商投標、響應環節不得對工作站進行檢測、認證,也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檢測報告、認證報告。
五、采購人應加強履約驗收管理,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對供應商提供的工作站進行驗收,必要時委托依法取得檢測、認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認證。對于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工作站的,采購人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作站政府采購需求標準(2023年版)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