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監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豫建行規〔2024〕1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現將修訂后的《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監管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2021年6月17日印發的《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監管若干措施(試行)》(豫建行規〔2021〕3號)同時廢止。
2024年1月4日
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監管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嚴厲打擊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措施如下:
一、嚴格規范工程發包行為。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不得支解發包工程,不得違規指定分包單位。存在上述行為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列為建筑市場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3年。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存在上述行為的,通報至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
二、嚴格規范工程承包行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不得掛靠、出借資質,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存在上述行為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轉包、出借資質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依法依規限制其參加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違法分包的,列為建筑市場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3年。
三、嚴格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承擔施工發承包管理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應健全管理制度,任命項目負責人,在不妨礙正常施工的情況下,隨時到項目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管理人員未在崗履職、承包單位涉嫌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四、嚴格落實總承包單位主體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依規選擇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的,應加強對分包單位建筑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涉及總承包單位責任的,連同總承包單位一并查處。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勞務用工實名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代發農民工工資等“一金三制”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落實上述制度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列為建筑市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1年。
五、嚴格落實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規劃成立監理機構,配備相應專業的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單位涉嫌存在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總監理工程師須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未及時報告的,列為建筑市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1年。
六、嚴格落實工程款支付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有施工所需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等內容,建設單位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為由變相拖延結算,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資金到位承諾的批后監管,發現在建項目沒有落實滿足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七、嚴格落實項目經理崗位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經理,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依法變更施工許可證。變更項目經理未履行相關手續的,原項目經理按未在崗履職處理。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未到崗履職或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任職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列為建筑市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并動態扣減信用分,向社會公開1年。
八、嚴格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實名制管理。將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各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信息納入實名制管理系統,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每月累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其所負責項目本月施工時間的80%。主要管理人員缺崗、脫崗、違規串崗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并向社會公開。
九、加強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通過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各類執業人員的市場行為信用信息進行認定、采集、公開、評價,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態扣減信用評分。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將未在信用管理系統錄入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為“較差”及以下的建設工程企業作為建筑市場的重點檢查對象。
十、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完善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質量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管理功能,應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市場”“現場”聯動。各級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錄入”的原則,將各建筑市場主體和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執業人員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相關失信行為信息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開展常態化線上監管。
十一、實行“一案雙查”制度。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要在隱患排查整治或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動態核查,不滿足標準且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撤回其資質證書。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項目,對責任單位項目所在省轄市范圍內所有在建項目進行市場行為檢查,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項目,對責任單位省內全部在建項目進行市場行為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十二、實行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通過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其在本地的在建項目列為建筑市場重點檢查對象,加大日常檢查頻次,必要時進行駐場監管。重點監管企業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運維安全生產嚴管企業的;
2.因違反建筑施工發承包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被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的;
3.被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4.經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5.因出借監理資質或轉讓監理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
十三、設置重點監管地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轄市(示范區、實驗區)、縣(市、區),列入建筑市場重點監管地區,在全省予以通報,抄送當地人民政府,并作為省級建筑市場檢查重點地區。重點監管地區管理期限1年。
1.被列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運維安全生產嚴管地區的;
2.交辦案件長期沒有調查處理或敷衍應付,推諉扯皮,調查不深入、不認真的;
3.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1年以上零查處、零公開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
4.建筑市場違法行為和處罰信息未及時錄入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
十四、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和處理,除無法告知投訴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上級機關督辦和影響較大的建筑市場違法線索列為督辦案件,進行掛牌督辦。
十五、實行建筑市場清出機制。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注冊類人員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建筑業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進行資質異常標注,并限期整改。企業整改后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取消標注。標注期間,企業不得申請辦理企業資質許可事項。每兩年對連續兩年產值或增值稅為0的建筑業企業開展資質動態核查,不滿足標準且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撤回其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