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評標(評審)專家、交易主體:
為進一步規范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管理,保障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現將《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9月4日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管理,保障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河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省交易中心從事公共資源交易的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負面行為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是指招標人(采購人)、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從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河南省政府采購專家庫及相關行業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業人員,或經有關部門同意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或采購人自行選定的專業人員,以及招標人(采購人)代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負面行為,是指評標(評審)專家在省交易中心從事評標(評審)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妨礙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五條 評標(評審)專家應加強學習,熟悉招投標、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掌握電子化評標和專業領域知識;遵紀守法,嚴守職業道德,公正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省交易中心對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發生的負面行為及時報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在行政監督部門做出處理前暫停其進場開展評標(評審)活動。被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的,按照其處罰結果執行。
第七條 評標(評審)專家交易現場負面行為包括:
(一)不接受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二)對現場工作人員或其他評標(評審)專家等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以及沖擊門禁等擾亂現場秩序的;
(三)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參與評標的;
(四)不按交易場所規定核驗身份證件進入評標區的;
(五)不按規定存放通訊工具、電腦、移動存儲設備、紙質資料的;
(六)未經允許隨意進出評標區或者其他評標室的;
(七)在評標區大聲喧嘩吵鬧、交頭接耳,經勸阻拒不改正的;
(八)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或者在評標結束前離開的;
(九)擅自動用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電子輔助評標設備的;
(十)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擾亂正常評標工作秩序的;
(十一)索要、接受超額勞務報酬或者以此怠于評標(評審)的;
(十二)在二次或多次報價過程中,評審專家未發起報價通知或在規定時間內供應商未完成報價提前點擊報價結束,導致供應商未進行或未完成報價的;
(十三)依法應當否決而未否決或無正當理由主觀隨意否決投標,造成項目復議的;
(十四)評標(評審)期間,傳遞信息或對外泄露評標(評審)情況影響評標結果的;
(十五)在質疑投訴處理中,無正當理由隨意改變原評標(評審)意見或拒不履行配合答復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十六)違反《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考核辦法》《河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情形較重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八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5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