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代理機構交易行為,保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高效、有序開展,現將《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0月9日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代理機構交易行為管理,保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高效、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河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省交易中心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是指代理機構在省交易中心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妨礙公共資源交易公平公正、規范有序開展的行為。
第四條 代理機構應加強學習,熟悉招投標、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掌握電子化交易流程和專業領域知識;遵紀守法,嚴守職業道德,公正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易中心及時報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在行政監督部門做出處理前暫停代理機構項目登記業務。被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的,按照其處理結果執行。
(一)對現場工作人員或評標(評審)專家等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等擾亂現場交易秩序的;
(二)偽造、變造進場交易材料的;
(三)賄賂或采取不正當方式接觸評標(評審)專家的;
(四)與招標(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省交易中心對代理機構負面行為采用量化分值進行記錄管理,以一年度為一周期累計匯總,期滿清零,但暫停進場交易期限不受影響。
第七條 對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的情形實施記分管理,記分分值分別為15分、10分、8分、5分。
第八條 省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機制,負責對其負面行為進行記錄、核實,并書面通知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對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在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查實屬于記分不當的,予以修正。
第九條 負面行為清單采用動態管理。每個周期內,累計達到20分的,采取約談提醒方式督促其規范進場交易行為;累計達到30分的,暫停三個月進場交易;累計達到50分的,暫停六個月進場交易。
第十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試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
附 件: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
環節 | 序號 | 內容描述 | 記分分值 |
線上 交易 環節 | 1 | 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等信息發生變更后未及時提交變更信息。 | 5分 |
2 | 因代理機構自身原因導致標段劃分有誤或錄入標段信息錯誤,導致項目終止或重新劃分標段影響項目進度。 | 8分 |
3 | 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 15分 |
4 | 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介發布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 | 15分 |
5 | 發布的招標信息未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求進行備案。 | 10分 |
6 | 發布的招標信息中存在嚴重錯誤或被網絡監測通報。 | 8分 |
7 | 工程建設項目(清單招標)中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或僅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不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主要構成。 | 10分 |
8 | 在招標(采購)文件中設置最低限價。 | 10分 |
9 | 招標(采購)公告發布后,未及時上傳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采購)文件,導致文件下載時間不一致。 | 5分 |
10 | 澄清或者修改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未按規定延期截止時間造成被質疑投訴。 | 5分 |
11 | 預約場地時間發生變動,未按規定及時在交易系統中變更或取消開標評標場地。 | 8分 |
12 | 進場交易項目評標辦法選擇錯誤,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或廢標。 | 10分 |
13 | 系統錄入的評分點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采購)文件不一致。 | 10分 |
14 | 資格審查環節錄入審查結果錯誤或簽章錯誤。 | 5分 |
15 | 從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提取的數據,在交易系統中錄入錯誤。 | 8分 |
16 | 項目評標結束后,未按規定的時間節點發布評標結果、中標(成交)結果且未作出說明。 | 10分 |
17 | 因代理機構自身原因(如:招標文件編制違反有關規定等)導致項目廢標。 | 10分 |
18 | 交易過程中,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進行系統操作。 | 8分 |
19 | 未在規定時間內下載交易項目電子檔案資料(含音視頻)。 | 8分 |
20 | 交易過程中,未向招標(采購)人盡到提醒告知義務,或未及時錄入招標(采購)人評委信息影響評標工作效率。 | 5分 |
21 | 開標前未按規定提交專家抽取申請。 | 10分 |
現場 交易 環節 | 22 | 不接受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經勸阻無效。 | 15分 |
23 | 影響其他項目交易秩序。 | 15分 |
24 | 醉酒參與交易現場交易活動。 | 10分 |
25 | 未提醒項目監督人員到場監督。 | 5分 |
26 | 向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意向,干擾或影響公正獨立評標。 | 15分 |
27 | 未經允許擅自進入專家通道、儲物區、監控中心、樣品間。 | 10分 |
28 | 除招標(采購)人、項目監督人員、代理機構人員以外,帶領與項目無關人員進入開標室。 | 10分 |
29 | 項目相關人員未佩戴身份標識工作牌進入相應區域。 | 5分 |
30 | 未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 | 10分 |
31 | 進入開標區域隨意挪動中心設施設備,導致其不能正常運行。 | 10分 |
32 | 未按時保障評標(評審)專家就餐,造成不良影響。 | 5分 |
33 | 隔夜項目未及時辦理專家住宿手續。 | 5分 |
34 | 發現交易活動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未及時阻止或不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 10分 |
其它 | 35 | 項目未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定標,且沒有通知所有投標人(供應商)延長投標有效期。 | 8分 |
36 | 未經招標(采購)人書面同意,擅自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招標(采購)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標通知書等。 | 15分 |
37 | 向投標人(供應商)泄露評標信息(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推薦和打分情況等)。 | 15分 |
38 | 未按規定落實樣品接收、保管、退還責任。 | 5分 |
39 | 無故不參加交易平臺培訓。 | 5分 |
40 | 未按招標(采購)人委托范圍辦理招標事宜。 | 15分 |
41 | 佩戴偽造、變造身份標識工作牌。 | 10分 |
42 | 其他負面行為。 | 5-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