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財政金融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項目合同備案的通知
濟管財金[2020]241號
示范區各單位,各片區、各鎮(街道):
為不斷規范政府采購活動,提高采購人采購工作效率,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項目合同備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未按法定時間簽訂、備案政府采購合同項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之規定,結合《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財政金融局關于深入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通知》(濟管財金〔2020〕207號),請各單位全面梳理,排查未按要求簽訂合同、備案政府采購合同項目,對已確定采購結果的項目依法、及時簽訂合同,并按時進行合同備案。
二、強化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簽訂、備案及資金支付管理
(一)要從優化營商環境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簽訂、合同備案事項。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結合濟源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十日內根據采購項目情況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內,依法及時將采購合同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對未按期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及時進行合同備案的事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嚴格按照《中華人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規定以及濟源相關規定,嚴肅追責。
(二)要及時支付采購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規定,各采購人要及時支付采購資金,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依法、及時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各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備案管理,及時支付資金,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