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釋〔2020〕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實施民法典,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現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等116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目錄附后)。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