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統一規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充分發揮其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建立施工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授權,我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暫行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2月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征求意見”欄目里提出意見。
2.發送電子郵件至zhifachu@163.com。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1年1月25日
附件下載: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樣本)》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樣本)》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取款通知書(樣本)》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概念定義】本規定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項目合同造價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還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工程建設領域以下在建工程項目:
(一)所有需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在建工程項目;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但施工合同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
各地區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合同造價金額標準可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實際適當浮動,浮動范圍由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民航局、鐵路局備案。
第三條【主管部門】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工資保證金制度。
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本地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第四條【屬地管理】工資保證金原則上由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將管理層級上升為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具體管理的地市級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應的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項目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五條【存儲主體】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六條【經辦銀行】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項目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七條【存儲日期】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或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項目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企業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存儲協議】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賬戶識別】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條【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按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造價(或年度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存儲,原則上不低于造價的1%,不超過3%。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合同造價較高的,可設定存儲上限,存儲比例可適當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造價(或年度合同造價)的0.5%。
工資保證金具體存儲比例由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研究確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根據本行政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實行定期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差異存儲】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應降低存儲比例,降幅不低于50%;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且按照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的,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增幅不低于100%。
第十二條【所有權】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三條【銀行保函】施工總承包企業可選擇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實繳方式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保函正本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存。
第十四條【擔保責任】銀行保函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到期拒不清償時,由經辦銀行依照保函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五條【保函期限】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其項目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一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施工總承包企業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銀行保函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名單及對應的工程項目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將本項目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十七條【動用資金】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動用工資保證金,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取款通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取款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取款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企業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在收到《取款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限期補足】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企業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九條【銀行對賬】經辦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
第二十條【資金返還】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項目完工,施工總承包企業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企業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項目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對經核實工程項目完工且不存在未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二十一條【權利救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動用工資保證金持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動用工資保證金時應同時向存儲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書面告知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二條【專款專用】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55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管責任】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企業,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企業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條文解釋】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銀保監會、民航局、鐵路局負責解釋。各地區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銀保監會、民航局、鐵路局備案。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按屬地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后新開工項目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規定及各地區按照本規定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