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1〕1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擔保制度建設,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原《工程擔保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建市〔2005〕74號)同時廢止。
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聯系。
附件:1.投標保函示范文本(獨立保函)
2.投標保函示范文本(非獨立保函)
3.預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獨立保函)
4.預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獨立保函)
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獨立保函)
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獨立保函)
7.履約保函示范文本(獨立保函)
8.履約保函示范文本(非獨立保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
投標保函示范文本
(獨立保函)
編號:
申請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開立人:
地 址:
致:(受益人名稱)
我方(即“開立人”)已獲得通知,本保函申請人(即“投標人”)已響應貴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簡稱“本工程”)發出的招標文件,并已向招標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標文件(即“基礎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據招標條件,投標人必須提交一份投標保函(以下簡稱“本保函”),以擔保投標人誠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礎交易中承擔的投標人義務。鑒此,應申請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貴方出具此投標保函,本保函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二、我方在投標人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1)投標人在開標后和投標有效期滿之前撤銷投標的;
(2)投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后,不能或拒絕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與貴方簽訂合同;
(3)投標人在與貴方簽訂合同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履約擔保;
(4)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獨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開立之日起至投標有效期屆滿之日后的 日。投標有效期延長的,本保函有效期相應順延,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諾,在收到受益人發來的書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內無條件支付,前述書面付款通知即為付款要求之單據,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達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
(2)載明要求支付的金額;
(3)載明申請人違反招投標文件規定的義務內容和具體條款;
(4)聲明不存在招標文件規定或我國法律規定免除申請人或我方支付責任的情形;
(5)書面付款通知應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到達的地址是: 。
受益人發出的書面付款通知應由其為鑒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本保函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項下的基礎交易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不影響本保函的獨立有效。
七、受益人應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內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銷,但是不論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動消滅。
八、本保函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開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立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2
投標保函示范文本
(非獨立保函)
編號:
投標人:
地 址:
擔保權人/招標人:
地 址:
保證人:
地 址:
(招標人名稱):
鑒于 (以下簡稱“投標人”)參加招標人就 項目組織的招 標,招標編號為 。應投標人的申請,我方即保證人同意就投標人履行招投標文件項下的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招標人提供如下保證擔保(以下簡稱“本保證擔保”)。
一、保證擔保的范圍及保證擔保金額
1.我方在投標人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1)投標人在開標后和投標有效期滿之前撤銷投標的;
(2)投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后,不能或拒絕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與貴方簽訂合同;
(3)投標人在與貴方簽訂合同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履約擔保;
(4)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保證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二、保證擔保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保證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期間:自出具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后 日。投標有效期延長的,本保函保證期間相應順延,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
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貴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代投標人向貴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 元;
2.給貴方造成損失的,在保證擔保最高金額范圍內向貴方支付賠償金、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四、代償的安排
1.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并附有說明投標人違約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2.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擔保責任的解除
1.保證期間屆滿貴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證責任。
2.我方按照本保證擔保向貴方履行了保證擔保責任后,自我方向貴方支付的金額達到最高保證擔保金額之日起,保證擔保責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解除我方保證擔保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保證擔保責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貴方應按上述約定,自我方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將本保證擔保原件返還我方。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證擔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自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自動消滅。
六、免責條款
1. 因貴方原因致使投標人違反招投標文件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2. 依照法律規定或貴方與投標人的另行約定,免除投標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擔保責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標人違反招投標文件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七、其他
1.本保證擔保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讓本保證擔保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本保證擔保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3.本保證擔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證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時 間: 年 月 日
附件3
預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獨立保函)
編號:
申請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開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稱):
鑒于 (以下簡稱“受益人”)與 (以下簡稱“申請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 》(以下簡稱“基礎合同”),我方(即“開立人”)根據主合同了解到申請人為主合同項下之承包人,受益人為主合同項下之發包人,基于申請人的請求,我方同意就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和合理地為合同目的使用預付款,向貴方提供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獨立保函(以下簡稱“本保函”)。
一、本保函擔保范圍:申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和合理地為合同目的使用預付款,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本保函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開立之日起至發包人全額扣回預付款后 日止,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諾,在收到受益人發來的書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內無條件支付,前述書面付款通知即為付款要求之單據,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達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
(2)載明要求支付的金額;
(3)載明申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條款和內容;
(4)聲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約定或我國法律規定免除申請人或開立人支付責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應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到達的地址是: 。
受益人發出的書面付款通知應由其為鑒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本保函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 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六、與本保函有關的基礎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不影響本保函的獨立有效。
七、貴方應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內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銷,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動消滅。
八、本保函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開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立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4
預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非獨立保函)
編號:
擔保權人/發包人:
地 址:
承包人:
地 址:
保證人:
地 址:
(發包人名稱):
鑒于 (以下簡稱“發包人”)與 (以下簡稱“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 》(以下簡稱“主合同”),我方即保證人基于承包人的請求,同意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和合理地為合同目的使用預付款,不將預付款挪作他用,向貴方提供如下保證擔保(以下簡稱“本保證擔保”)。
一、保證擔保的范圍及保證擔保金額
1.保證擔保范圍:申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和合理地為合同目的使用預付款,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2.保證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二、保證擔保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保證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期間:自出具之日起至發包人全額扣回預付款后 日止,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
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形式
發生應承擔保證責任情形的,我方在保證金額內向貴方支付,并賠償因此給貴方造成的損失,以及利息和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四、代償的安排
1.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并附有說明承包人違反主合同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2.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擔保責任的解除
1.保證期間屆滿貴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證責任。
2.我方按照本保證擔保向貴方履行了保證擔保責任后,自我方向貴方支付的金額達到最高保證擔保金額之日起,保證擔保責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解除我方保證擔保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保證擔保責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貴方應按上述約定,自我方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將本保證擔保原件返還我方。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證擔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自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自動消滅。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原因致使發生應承擔保證責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2.依照法律規定或貴方與承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擔保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發生應承擔保證責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七、其他
1.本保證擔保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讓本保證擔保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本保證擔保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3.本保證擔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證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時 間: 年 月 日
附件5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獨立保函)
編號:
申請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開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稱):
鑒于 (以下簡稱“受益人”)與 (以下簡稱“申請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 》(以下簡稱基礎合同”),我方(即“開立人”)根據基礎合同了解到申請人為基礎合同項下之發包人,受益人為基礎合同項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請人的請求,我方同意就申請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基礎合同項下的工程款(指基礎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義務,向貴方提供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獨立保函(以下簡稱“本保函”)。
一、本保函擔保范圍:申請人未履行基礎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本保函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開立之日起至基礎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諾,在收到受益人發來的書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內無條件支付,前述書面付款通知即為付款要求之單據,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達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
(2)載明要求支付的金額;
(3)載明申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條款和內容;
(4)聲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約定或我國法律規定免除申請人或開立人支付責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應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到達的地址是: 。
受益人發出的書面付款通知應由其為鑒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本保函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 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六、與本保函有關的基礎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不影響本保函的獨立有效。
七、貴方應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內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銷,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動消滅。
八、本保函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開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立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6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非獨立保函)
編號:
發包人:
地 址:
擔保權人/承包人:
地 址:
保證人:
地 址:
(承包人名稱):
鑒于 (以下簡稱“發包人”)與 (以下簡稱“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 》(以下簡稱“主合同”),我方即保證人基于發包人的請求,同意就發包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主合同項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付款義務,向貴方提供如下保證擔保(以下簡稱“本保證擔保”)。
一、保證擔保的范圍及保證擔保金額
1.保證擔保范圍:申請人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2.保證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二、保證擔保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保證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期間: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
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形式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貴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并賠償因此給貴方造成的損失,以及利息和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四、代償的安排
1.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發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約定工程款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
2.在出現貴方與發包人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拒絕向貴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時,貴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證責任代為支付的,還需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或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3.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擔保責任的解除
1.保證期間屆滿貴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證責任。
2.我方按照本保證擔保向貴方履行了保證擔保責任后,自我方向貴方支付的金額達到最高保證擔保金額之日起,保證擔保責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解除我方保證擔保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保證擔保責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貴方應按上述約定,自我方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將本保證擔保原件返還我方。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證擔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自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自動消滅。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原因致使發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項下工程款付款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2.依照法律規定或貴方與發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發包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擔保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發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項下工程款付款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七、其他
1.本保證擔保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讓本保證擔保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本保證擔保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3.本保證擔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證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時 間: 年 月 日
附件7
履約保函示范文本
(獨立保函)
編號:
申請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開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稱):
鑒于 (以下簡稱“受益人”)與 (以下簡稱“申請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 》(以下簡稱“基礎合同”),我方(即“開立人”)根據基礎合同了解到申請人為基礎合同項下之承包人,受益人為基礎合同項下之發包人,基于申請人的請求,我方同意就申請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基礎合同項下的義務,向貴方提供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獨立保函(以下簡稱“本保函”)。
一、本保函擔保范圍:承包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本保函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開立之日起至基礎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后 日止,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諾,在收到受益人發來的書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內無條件支付,前述書面付款通知即為付款要求之單據,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達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
(2)載明要求支付的金額;
(3)載明申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條款和內容;
(4)聲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約定或我國法律規定免除申請人或開立人支付責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應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到達的地址是: 。
受益人發出的書面付款通知應由其為鑒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本保函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 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六、與本保函有關的基礎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不影響本保函的獨立有效。
七、貴方應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內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銷,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動消滅。
八、本保函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開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立時間: 年 月
附件8
履約保函示范文本
(非獨立保函)
編號:
承包人:
地 址:
擔保權人/發包人:
地 址:
保證人:
地 址:
(發包人名稱):
鑒于 (以下簡稱“發包人”)與 (以下簡稱“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 》(以下簡稱“主合同”),我方即保證人基于承包人的請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向貴方提供如下保證擔保(以下簡稱“本保證擔保”)。
一、保證擔保的范圍及保證擔保金額
1.保證擔保范圍: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2.保證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二、保證擔保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保證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期間: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后 日止,最遲不超過 年 月 日。
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貴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1.向承包人資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直接接管該項工程或者委托經貴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在保證擔保金額最高限額內,按照合同約定,向貴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利息和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四、代償的安排
1.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并附有說明承包人違反主合同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2.貴方以工程質量不符合主合同約定標準為由,向我方提出違約索賠的,還需同時提供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3.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擔保責任的解除
1.保證期間屆滿貴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證責任。
2.我方按照本保證擔保向貴方履行了保證擔保責任后,自我方向貴方支付的金額達到最高保證擔保金額之日起,保證擔保責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解除我方保證擔保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保證擔保責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貴方應按上述約定,自我方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將本保證擔保原件返還我方。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證擔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自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自動消滅。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2.依照法律規定或貴方與發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擔保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七、其他
1.本保證擔保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讓本保證擔保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本保證擔保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3.本保證擔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證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時 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