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 發展改革委
關于加強社會足球場地對外開放和運營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足球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推進體育強國建設,實施全民健身計劃,促進社會足球場地開放利用,增加服務有效供給,規范運營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中國足球中長期發展規劃(2016—2050年)》,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高效開放、科學管理”的原則,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探索社會足球場地運營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運營管理水平,提高使用率,促進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實施,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社會足球場地全面開放,服務質量明顯改善,使用率和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制度完備、權責明確、主體多元、利用高效的社會足球場地長效運營管理機制初步形成。
二、高效開放
(三)促進全面開放。社會足球場地應積極向社會開放,政府投資和享受政府補助的社會足球場地應全年免費或低收費向社會開放。政府投資的社會足球場地應對學生、基層足協、社區足球俱樂部、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等群體或機構優惠開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足球場地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內部社會足球場地應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
(四)確保開放時間。政府投資和享受政府補助的社會足球場地應保證全年向社會開放,每周開放時間一般不少于35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一般不少于330天。開放時間應與當地公眾的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因氣候條件、草坪維護、承擔訓練競賽等原因,達不到對外開放時間要求的,可由地方體育部門視具體情況自行制定開放時間要求,向公眾公示。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向公眾公告其服務內容、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安全事項、聯系電話、聯系人等信息,并報所屬體育部門備案。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告;需要臨時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向公眾公告。
(五)保障使用功能。社會足球場地應優先保證用于開展足球活動,優先保障基層足球協會、社區足球俱樂部等的使用。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和享受政府補助的社會足球場地的功能、用地性質。臨時性社會足球場地在使用期限內不得被侵占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臨時占用社會足球場地用地或改變足球場地功能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手續,優先在周邊另行選址重建。
(六)豐富賽事活動。鼓勵各地因場辦賽,引導多方力量參與辦賽,多種形式組建機關企事業單位足球隊和社區足球俱樂部,依托已建社會足球場地,廣泛開展足球賽事活動,擴大群眾參與,積極培養群眾足球意識,增加經常參加足球鍛煉人口,擴大足球相關消費。賽事活動組織方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關預案。
三、科學管理
(七)建立管理制度。運營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社會足球場地服務內容體系和服務規范。通過簽訂協議、免責聲明等方式,明確運營管理機構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建立突發事件預防、疫情防控等應急預案和處置制度,并定期演練。
(八)強化日常管理。運營管理機構應當確保場地設施、設備安全完好,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安全標準,并定期對場地設施、設備、草坪等進行維保,發現問題及時維修,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加強管理人員培訓,落實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
(九)推廣智慧管理。鼓勵各地在保證數據安全性的基礎上建設統一的社會足球場地等體育場館綜合信息服務平臺,提供線上查詢、場地預訂、同城約戰、賽事報名等服務,鼓勵企業參與建設。鼓勵運營管理機構采用智慧管理系統,實現客流統計、安全管理、培訓管理、賽事服務和開放管理等功能。做好人員信息登記和人流監測,具備條件的社會足球場地應實現進出人員可追溯,發現人員過度聚集時應及時疏導。
四、完善機制
(十)實施分類管理。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足球場地,不具備社會化運營條件的,應按照權屬關系和屬地管理原則,由投資主體、用地權屬單位、基層體育部門、街道(鄉鎮)或社區(村)等協商確定管理機構并落實具體管理責任人。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或設立公益性管理崗位等負責社會足球場地日常巡查、保養、保潔等工作。具備社會化運營條件的,應采取競爭擇優機制選擇社會力量運營管理,推廣運營管理示范合同,規范各方權利義務關系。有條件的縣市可以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足球場地實施統一運營,支持運營管理機構進行管理輸出,實施連鎖運營。鼓勵社會力量承接政府投資社會足球場地的運營管理,政府采取以獎代補、購買服務或運營補貼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職業足球俱樂部參與主場、訓練基地的運營管理。政府投資的社會足球場地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的,應簽訂公益性條款,對項目產權性質、公益使用、定價機制等予以明確約定,確保社會足球場地公益性。
(十一)建立獎懲機制。體育部門應建立社會足球場地運營管理評價體系,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與預算資金、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掛鉤。評價結果優秀的運營管理機構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和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資格。對違反社會足球場地開放、使用規定的運營管理機構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屬于委托管理的,應依法解除管理合同。
五、提高運營效益
(十二)拓展業務范圍。鼓勵運營管理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拓展業務范圍,提供場地租賃、青少年體育培訓、賽事策劃組織、企業團建、體育裝備和體育彩票銷售等服務,滿足消費者多元化消費需求,與足球隊簽約,孵化、培育更多足球隊。開發足球場地冠名權、廣告發布權等無形資產,拓寬收入渠道,逐步提升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持運營管理機構延伸足球產業鏈,實施“足球+”戰略,推動足球與研學、休閑、旅游、商業等產業融合發展。
(十三)鼓勵多元利用。政府投資和享受政府補助的社會足球場地在工作日、節假日的非高峰時段應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用于開展體育、文化等活動,提高社會足球場地利用率。支持運營管理機構與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合作,開展校園、青少年足球培訓,為學校、青少年提供場地、教學、培訓等服務,推進體教融合。
(十四)完善配套服務。鼓勵運營管理機構通過自營、合作等多種方式,提供餐飲、商品零售、休閑服務等,完善社會足球場地周邊配套服務。支持運營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增設更衣室、衛生間、器材室等配套服務設施,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六、壓實責任
(十五)強化主體責任。社會足球場地實施屬地管理,納入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各地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管并重,加強對社會足球場地運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各地體育部門應履行監管責任,制定社會足球場地對外開放管理辦法、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日常維護標準,明確服務質量要求及應急保障機制等,加強培訓,不斷提高社會足球場地運營管理水平,定期開展群眾滿意度測評,努力改進足球場地服務供給,完善統計制度,對社會足球場地實施動態統計。各地足協應在教練員培養、青訓、賽事舉辦等方面加大對運營管理機構的支持力度。
(十六)落實管理責任。社會足球場地運營管理機構應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對社會足球場地的管理,確保社會足球場地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和持續服務,自覺接受政府和群眾的監督。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提醒參加運動的公眾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各地應將社會足球場地運行、維護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加大財政支持。各地應在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對社會足球場地運行、維修、舉辦賽事活動等項目予以補助。增加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預算支出,對社會力量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青少年培訓、賽事承辦等予以經費支持。各地通過租賃、合作等方式向社會力量提供用地建設足球場地的,應適當降低社會力量用地成本,支持社會力量提供質優價廉的公共體育服務。社會足球場地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可按規定享受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鼓勵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等方式,確定社會足球場地用電價格。
本指導意見有效期自頒布之日起五年內有效。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