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有關分工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研究起草了《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21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1.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2.《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環保信用評價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動市場主體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重要手段。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推進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牢牢把握實現減污降碳協同效應總要求,按照依法依規、以評促建、深化應用、保護權益的原則,自2022年起對納入生態環境監管且對生態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有重要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進一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升生態環境領域監管能力和水平,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規范環保信用評價標準
(一)建立完善環保信用評價標準。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全國環保信用評價標準。各省(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可以根據區域環境管理特點和工作需要,在全國環保信用評價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嚴于全國環保信用評價標準的省級標準,在本轄區內施行。標準制定過程中,應充分征求地方政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標準出臺后,應通過官方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動態完善環保信用評價標準,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已經開展環保信用評價的地方,應當做好與全國環保信用評價標準的銜接。
(二)明確環保信用評價范圍。對以下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保信用評價:一是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重點排污單位、重點輻射工作單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二是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廢棄物海洋傾倒的企事業單位等從事環境治理的企事業單位;三是生態環境監測、檢測和檢驗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單位,防治污染設施維護和運營單位等從事環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四是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
(三)規范環保信用評價依據。環保信用評價應當基于環保信用信息開展,環保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生態環境監管過程中掌握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信息,各級司法部門掌握的環境違法犯罪信息。開展環保信用評價應參考相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充分運用生態環境保護大數據等相關信息。據以開展環保信用評價的信息,應以相關司法判決、行政決定文書以及其他權威、準確的文件或記錄為依據。
(四)劃分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實行等級制,按環保信用狀況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環保信用評價實行計分制,設置初始分值,根據企事業單位的環保信用信息記載的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義務或責任的情況進行計分,根據得分情況和定級標準確定信用評價等級。對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或者停產整治措施,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拒絕、逃避監督檢查以及屢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等情節嚴重的違法情形,應當從嚴從重扣分。
(五)明確環保信用信息使用期限。生態環境領域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自相應司法裁判、行政處罰或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即納入環保信用評價。企事業單位履行完相應司法裁判、行政處罰或行政命令明確的義務并完成信用修復后,相關信息在環保信用評價中不再使用。
三、規范環保信用評價流程
(六)組織實施環保信用評價。各省(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或實施細則,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社會評價、政府認定”的聯動評價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委托具有較強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環保信用評價,評價結果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相關評價費用由委托部門承擔,不得以環保信用評價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七)完善評價結果公示和異議申訴機制。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通過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對擬作出的環保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企事業單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可在公示期內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向負責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核實,并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異議成立的,應對評價結果予以調整。企事業單位可依法對評價結果申請行政復議。
(八)動態調整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動態管理機制,對納入評價范圍的相關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更新,并根據評價標準調整評價結果。原則上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動態調整不少于一次,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實時評價、實時更新機制。
(九)廣泛公開環保信用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建立環保信用信息公開機制,依托官方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及時公布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分數及其主要評價依據。環保信用信息公開不得侵犯企事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十)開展環保信用修復。對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的違法失信信息,企事業單位可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按照“誰評價、誰修復”原則,由作出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核實,在確認企事業單位已履行司法裁判、行政處罰或行政命令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基本消除生態環境不良影響且未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經公示無異議后,相關信息不再納入環保信用評價范圍,并按標準調整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計分及相應等級。
(十一)建立環保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環保信用信息歸集共享,通過環保信用信息平臺或依托生態環境領域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系統的有效對接,確保各有關部門準確獲取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應當及時歸集各有關部門提供的企事業單位公共信用信息,定期推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并及時反饋失信懲戒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生態環境違法處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受理等系統與環保信用信息平臺的銜接,推動各級環保信用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探索運用大數據手段獲取企事業單位公開數據。
四、強化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十二)依法依規開展激勵懲戒。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激勵懲戒措施應當與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環保信用信息所記載的企事業單位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程度相適應。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懲戒措施時,應當告知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十三)開展環保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企事業單位,減少執法檢查頻次,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融資授信、財政資金、價格優惠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企事業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加強排污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相關許可證等的事中事后監管。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情況應及時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
(十四)推動相關領域應用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各有關部門應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監督抽驗、政府采購、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執行投資稅收和價格等優惠政策、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科研管理、表彰獎勵等過程中,依法依規應用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信息。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金融機構等在會員管理、宣傳推介、融資授信、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等過程中,參考使用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和環保信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宣傳和推廣環保誠信典型、誠信事跡。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披露其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信息。
五、加強環保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加強黨對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合、企業主體、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環保信用評價作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加強統籌謀劃,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在人員隊伍、信息系統、財政資金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處理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及時總結經驗,將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
(十六)強化信息安全管理。加強環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規采集、歸集、共享和使用相關信息。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環保信用信息或利用環保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借環保信用評價名義非法收集、買賣環保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保護企事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十七)加大監管力度。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開展環保信用評價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從業機構和人員信用記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利用環保信用評價謀取不當利益等行為,依法依規對相關機構和人員實施市場禁入。
(十八)做好宣傳解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深入細致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使企事業單位充分理解并積極配合環保信用評價工作。樹立先進典型,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組織新聞媒體廣泛深入報道,營造推進環保信用評價的良好社會氛圍。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要加強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和跟蹤督促,推動環保信用評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附件2
《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有關分工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
《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環保信用評價是推動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先后印發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等文件,全國近20個省(區、市)開展探索,累計對3萬余家企業開展了環保信用評價,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有益經驗。但在實踐中也存在環保信用評價標準不統一,評價流程有待規范、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不夠充分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頂層設計,推動全國環保信用評價工作高質量發展。
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成立《指導意見》起草小組,就環保信用評價制度進行專題研究,起草形成《指導意見》初稿。隨后,起草小組赴浙江、甘肅等地開展調研工作,與基層環保部門座談,走訪不同環保信用等級的企業,邀請相關部門、企業和社會組織代表及生態環境專家座談,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指導意見》。
二、重點內容
在現有實踐基礎上,《指導意見》對環保信用評價制度進行了完善和創新,主要包含五部分內容,共十八條。
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明確按照依法依規、以評促建、深化應用、保護權益的原則,自2022年起對納入生態環境監管且對生態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有重要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進一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升生態環境領域監管能力和水平,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第二部分是規范環保信用評價標準。明確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全國環保信用評價標準。各省(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可以根據區域環境管理特點和工作需要,在全國環保信用評價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嚴于全國環保信用評價標準的省級標準,在本轄區內施行。環保信用評價應當基于環保信用信息開展,評價結果實行等級制,按環保信用狀況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
第三部分是規范環保信用評價流程。明確各省(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或實施細則,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通過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對擬作出的環保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公示,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可在公示期內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動態管理機制,對納入評價范圍的相關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更新,并根據評價標準調整評價結果。
第四部分是強化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各有關部門應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監督抽驗等過程中,依法依規應用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信息。
第五部分是加強環保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切實加強黨對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合、企業主體、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強環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規采集、歸集、共享和使用相關信息。加強對開展環保信用評價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的監督管理。加大宣傳力度,深入細致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