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2年3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促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同時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一、對6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2019年4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公布)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需要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應當制定規章。”
(二)將《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19年11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修改為:“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處理權限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處理機關;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處理機關。”
(三)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2021年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公布),將下列規章有關條款中引用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
1.《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2019年8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公布)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2.《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2019年6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號公布)第三十五條;
3.《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2019年6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三十八條;
4.《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二、對4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廢止《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2016年1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公布)。
(二)經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意,廢止《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2016年3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公布)、《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0號公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1號公布)。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