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24〕31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qū)、航空港區(qū)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27日
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屬地監(jiān)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23〕3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對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范區(qū)、航空港區(qū)管委會(以下統(tǒng)稱市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就業(yè)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工作從2024年到2027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細則及考核指標評價體系,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經(jīng)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印發(fā)實施。
第七條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查自評。各市級政府對照考核實施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市級政府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對各市級政府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各地組織領導、源頭治理、制度建設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采取聽取匯報、核驗資料、抽查在建工程項目等方式進行。
(三)第三方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抽樣調查、座談訪談與數(shù)據(jù)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制度落實、人民群眾滿意度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四)暗訪抽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力量或委托有關機構組建暗訪組,采取“暗訪+明查”方式,對各地暢通維權渠道、落實首問負責制、作風建設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綜合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jù)各市級政府自查自評、實地核查、第三方評估、暗訪抽查情況,結合國家對我省考核情況及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八條 考核采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綜合得分排在全省前六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人民群眾滿意度低的;
2.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fā)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fā)極端事件、引起輿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國家對我省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項對我省考核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jīng)領導小組審批,按程序報省政府同意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市級政府通報,并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級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對考核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或線索,需要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領導小組對該地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市級政府反饋考核發(fā)現(xiàn)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各市級政府應當對通報和反饋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完成時限,及時組織整改,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市級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