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辦質〔2024〕3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以下簡稱《資質標準》)印發以來,部分地方反映需就執行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作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檢測資質管理
(一)關于鼓勵合伙企業申請檢測資質。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申請檢測資質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通過告知承諾等方式,適當優化申請材料和審批流程。在專項資質認定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3項。
(二)關于檢測資質增項。檢測資質增項是指已取得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其他專項資質。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適當優化檢測資質增項申請材料,并及時組織專家評審。批準后的增項資質有效期與已取得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
(三)關于檢測項目和檢測參數。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在《資質標準》基礎上,增加可選檢測項目及可選檢測參數,并明確辦理程序。檢測參數對應多種檢測方法的,檢測機構在申請檢測資質時,可申請審查一種或多種檢測方法,并按照審查通過的檢測方法開展檢測業務。
(四)關于檢測機構合并和分立。檢測機構合并、改制的,可承繼原檢測資質,但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分立、重組的,承繼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其他檢測機構按首次申請資質辦理。
(五)關于檢測經歷認定。檢測經歷自首次取得檢測資質之日起計算。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重新核定該專項資質時,不考慮檢測經歷。
(六)關于檢測資質證書電子證照。檢測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申請電子證照賦碼,形成全國統一的電子證照版式。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發揮電子證照在惠企便民、檢測行業監管等方面作用,加快推進電子證照互通互認。
(七)關于檢測機構人員變更。檢測機構人員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檢測資質許可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電子證照等方式,動態核查檢測機構人員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注冊關系等情況。
二、加強檢測活動管理
(一)關于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是指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存在直接上下級關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響檢測機構公正性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等。如,參股、聯營、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控制等關系。
(二)關于檢測轉包和違法分包。檢測轉包是指檢測機構將資質證書范圍內承接的全部檢測業務轉讓給個人或其他檢測機構的行為。檢測違法分包是指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資質證書范圍內承接的部分檢測項目或檢測參數相關檢測業務分包給個人或其他檢測機構的行為。但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的個別可選參數相關檢測業務,經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給其他具備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
(三)關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向檢測業務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確保檢測能力滿足檢測活動要求。檢測機構可通過合法租賃的方式,滿足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檢測活動所需檢測場所要求。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將備案信息上傳至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聯動,強化對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監管,并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告知檢測資質許可地和違法行為發生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加強檢測人員管理
(一)關于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是指全面負責檢測機構技術工作的人員,承擔檢測方案等技術文件管理和審核等職責。質量負責人是指負責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人員,承擔全面監督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等職責。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
(二)關于檢測報告批準人。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授權的簽字人為檢測報告批準人。授權的簽字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應向檢測資質許可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未經檢測報告批準人簽署的檢測報告無效。
四、加強檢測監督管理
(一)關于動態核查。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檢測資質監管,通過核查電子證照、“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定期對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資質條件進行動態核查。發現不符合資質條件的,檢測資質許可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其限期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虛假檢測處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對檢測機構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等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等違反《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應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得延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檢測人員存在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虛假判定結論的,應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信用建設,嚴格信用管理,對存在虛假檢測行為的檢測機構及人員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對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檢測機構及人員,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場。
(三)關于評審專家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制定管理細則,組織實施專家評審,并加強專家評審過程監督。評審專家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新舊資質平穩過渡,新舊資質過渡期延長至2024年10月31日。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質〔2006〕25號)同時廢止。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