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完善招標采購方式,財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1年5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的“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一式兩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處(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財政部
2021年4月30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依法選擇特定的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
(一)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審查大量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需要的費用占采購預算的比例過大的。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 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第八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九條 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實施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應當免費供供應商使用,并支持和滿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是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等要求。
采購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關于采購需求管理的規定,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規定,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前公開項目采購意向。
第十四條 投標人資格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合同履行直接相關,并與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資格要求包括:
(一)承接采購項目所必須具有的經營許可、資質條件等行政許可類要求;
(二)因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所需要提出的投標人資格要求,包括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面向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 族地區采購等;
(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包括投標人的財務狀況、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人員、專業技術能力等要求;
(四)根據采購項目特殊要求設定的特定條件,包括資源、環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除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長期運營服務項目外,不得將業績作為資格要求。業績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自身特點、規模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不得限定為特定區域或者特定采購人的業績資格要求,業績資格要求一般不超過2個。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情形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或者投標人的累計業績規模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二)除進口貨物外,將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三)將投標人的注冊地、納稅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或成立年限等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項目情況,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的方式,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公開招標應當進行資格后審。
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進行邀請招標的,采購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同時發出投標邀請書;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進行邀請招標的,采購人應當進行資格預審,從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或者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同時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 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需求;
(四)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及開標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內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和截止時間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 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滿足至少3家以上潛在投標人能夠參與競爭。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材料,以及資格審核方法和標準,項目已進行資格預審的除外;
(三)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標人須提供的材料;
(四)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包括投標文件的編排、簽署、蓋章、密封或者加密要求等)、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五)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六)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七)驗收方式和驗收標準;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
(十二)投標有效期;
(十三)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及開標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五)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間、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三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三)資格審核標準和方法;
(四)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五)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核日期;
(六)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間、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七)擬邀請的投標人數量,或者邀請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參加投標的說明;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方式、時間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特點、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等標期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技術復雜或者需要投標人制作復雜樣品等項目,應當適當延長等標期。
進行資格預審的,自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六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后,根據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審核方法和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向通過資格預審且被抽中的申請人或者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應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或者通過但未被抽中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或者未抽中的結果。
進行資格后審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后,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核方法和標準,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應當形成審查報告,由審查人員簽字確認后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資格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刊登的媒體;
(二)開標記錄或者資格預審申請人名單;
(三)資格審查情況,包括投標人或者申請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二十九條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 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或者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
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或者3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確需改變采購標的或者資格條件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結束公告,修改后重新開展招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在同一預算年度內不得就該項目再次進行采購。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七條 兩家以上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且均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按一家合格投標人計算。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同品牌投標人中投標報價最低的獲得中標人候選人推薦資格,其他同品牌投標按無效投標處理。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先對同品牌投標人進行評分,同品牌投標人中評審得分最高的繼續參加評審,其他同品牌投標按無效投標處理。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兩家以上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均超過其投標總價50%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或者加密后傳遞到招標文件要求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或者加密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或者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密的投 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拒收并提示。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適用本辦法關于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或者加密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四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立即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或者發出招標文件和接受投標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五條 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實行電子開標的,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上公開進行。
招標文件規定需要投標人在線解密投標文件的,所有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在線解密。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其放棄投標;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招標文件也可以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第四十六條 投標截止時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投標文件應當返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有無被提前開啟或者解密的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主要 投標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交付或者服務期限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開標公布內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簽收的所有投標文件都應當開標,未經開標公布的投標文件不得參加評標。
第四十八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需求特點和優質優價等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投標文件不包含報價的部分與報價部分采取 雙信封開標。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 立即對不包含報價的部分進行開標;然后在資格審查和技 術、商務評審結束后,立即當場公布資格審查結果和技術、商務部分得分及排名,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對技術得分達到合格分或者達到規定名次的投標人的報價部分進行開標,公布其投標價格。
雙信封開標的,對未開標部分應當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五十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 3 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 3 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情況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投標人撤銷投標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不得再參加該項目新的采購活動。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二)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
(三)宣布評標紀律;
(四)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的情形;
(五)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
(六)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七)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招標文件;
(八)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九)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十)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十一)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可以在評標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說明內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圍。說明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技術、商務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比例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自行確定,其中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采購人代表應當是熟悉采購需求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本單位工作人員, 或者是采購人委托的相關專業人員。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五十四條 評審專家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自行選擇,或者通過隨機方式抽取。
評審專家選取方式和評標委員會中的評審專家比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五十五條 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 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 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 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五十八條 投標文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二)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或者數字 簽名的;
(五)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不得因投標文件字體、編排、格式等形式問題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筆誤等形式上的錯誤而認定投標無效。
第五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相關投標均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 IP 地址上傳投標文件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評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或者有明顯文字、計算錯誤的內容,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涉及投標文件資格部分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涉及投標文件其他部分的,由評標委員會負責組織。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作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第六十二條 投標文件內容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開標一覽表(報價表)中總價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但大寫金額有明顯錯誤的, 以小寫金額為準;
(三)開標一覽表(報價表)中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 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同時出現前款第(二)(三)項情形的,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修正。修正后的內容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人不確認的,其投標無效。
第六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不能誠信履約 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并承諾中標后提供招標文 件規定以外的履約擔保的,可以繼續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六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技術和商務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第六十五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六十六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市場供應充足的辦公設備與用品、后勤服務等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六十七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包括投標報價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求。評審因素及其權重應當以實現性價比最優為目標進行設定,其中價格分的權重應當為 50%以上。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技術和商務評審因素應當是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級次指標設置對應分值,量化指標有連續區間的,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資格條件、履約能力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 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 A2+……+An=1)。
不得去掉有效投標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因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價格計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第六十八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六十九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其中實行雙信封開標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確定中標候選人:
(一)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以上的投標人,按技術、商務和價格總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二)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名次以上、且不少于3家的投標人,按技術、商務和價格總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七十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出現兩個以上投標人投標報價相同、采用綜合評分法出現兩個以上投標人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其排名順序,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格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評標方法和標準;
(三)符合性審查情況,包括投標人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原因;
(四)技術、商務部分比較評價情況;
(五)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的特點、優勢和其他投標文件的弱點、不足;
(六)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評標過程中投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更換等。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七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接受投標人提出的投標文件澄清或者說明;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傾向性意見;
(四)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五)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六)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四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七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資格審查錯誤的;
(二)符合性審查錯誤的;
(三)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四)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五)客觀評審因素評分錯誤的;
(六)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糾正,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 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屬于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糾正資格審查錯誤后,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質疑成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糾正和重新評審只能糾正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錯誤及修 改或者重新形成受該錯誤直接影響的評審意見,不得改變其他已形成的評審意見。糾正和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七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 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 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七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或者自行評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 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 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人發出評標結果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原因,對其他參與評分的未中標人,應當告知其本人的評審得分、排序及未中標的具體原因。
第七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七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八十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關于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管理的規定及合同約定,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和組織驗收。對于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 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八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資料。 采購檔案可以采用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評標方法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三)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八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招標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的;
(四)邀請招標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邀請投標人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或分值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
(九)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 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 的;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十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修改評標結果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五)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投標人存在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五條 有本辦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 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七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八十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的開發建設、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現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問題的;
(二)不依法記錄保存信息的;
(三)不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要求的;
(四)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的。
第八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 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不少于”“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九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財政部 2017 年 7 月 11 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同時廢止。
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促進《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盡快落地,我們在全力推進《政府采購法》修訂的同時,在不突破現行《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前提下,貫徹《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進行了修訂。現就修訂思路與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完善評審機制,減少評標操控風險,促進“優質優價”采購
完善評審機制是87號令本次修訂的核心內容。妖魔化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應用泛化、投標價格可比性差、評審主觀性大,導致利益相關方操控招標的現象層出不窮,這是我國招投標實踐中的最大痼疾。87號令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遵循國際通行的“需求明確基礎上競爭報價”“符合需求情況下低價中標”的公平競爭原則,建立采購需求、采購方式、評審方法之間的內在聯系,對評審機制進行了重大調整,旨在重構我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評審制度,有效破解招投標實踐中的這一頑疾。首先從源頭上規范招標的范圍,防止需求不清的項目濫用招標。強調對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項目,才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對于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項目,則引導采購人依法采用談判、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其次是完善評審制度,在需求客觀、明確的基礎上,著力增強評審規則的剛性約束,包括強調最低評標價法的應用,強化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的客觀量化要求等,減少人為因素影響。實踐中的低價惡性競爭和質次價高等現象,主要原因是采購需求不清、不宜招標的項目“被招標”以及履約驗收環節職責失守等,不能簡單化地讓最低評標價法來“背這個鍋”。為了實現“優質優價”目標,促進高質量發展,修訂稿還建立了“優質基礎上優價”的評審機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提高采購人在評標中的話語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放開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專家比例限制。取消了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限制,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第五十三條),并取消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的規定(第五十一條)。二是增加采購人選擇評審專家的自主權,允許采購人自行選擇評審專家(第五十四條)。三是部分項目允許采購人自行評標。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打破對評標客觀性強、沒有操控空間的項目也必須通過專家評審走程序的局面(第五十三條)。
2、完善評標規則。形成根據采購需求特點選擇評標方法的制度導向,明確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有公允市場標準、“夠用就好”的采購項目,綜合評分法適用于強調性價比的項目。
要求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市場供應充足的辦公設備與用品、后勤服務等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完善綜合評分法,強化價格競爭,將價格權重上調至50%以上。嚴格評審因素設置要求,明確評審因素僅包括投標報價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求,且技術和商務要求中客觀量化的指標才可以作為評分項,非量化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通過評審因素的客觀量化,控制評標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3、引入雙信封開評標制度。借鑒世界銀行采購規則等國際經驗,對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引入雙信封開評標的做法。對投標文件不包含報價的部分與報價部分采取雙信封開標和評標,在資格審查和技術、商務評審結束后,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或者規定名次以上的投標人,再對其報價部分進行開標,然后確定評審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目的是在“保質”基礎上再競爭價格,引導投標人良性競爭,實現“優質優價”采購(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4、完善防止低價惡性競爭的規定。對于報價異常低的投標人,在評標環節給予投標人提出說明、證明的機會,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并承諾中標后提供招標文件規定以外的履約擔保的,可以繼續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第六十三條)。通過讓異常低價投標人提供額外履約擔保這樣既符合商業慣例又具有實際約束力的措施,遏制投標人“低價沖標”的沖動,防止投標人擾亂競爭秩序,以及低價中標后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影響采購質量。
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
為降低準入門檻,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減少供應商交易成本,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修訂稿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調整:
1、細化資格條件設置要求。一是從正面梳理和列舉了投標人資格條件,明確資格條件設置要求。投標人資格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合同履行直接相關,并與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二是從反面規定了設置資格條件的禁止情形。除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長期運營服務項目外,不得將業績作為資格要求。同時,結合《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要求,細化列舉了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四種情形。防止實踐中較為常見的采購人隨意設置各種條件“控標”的現象,促進公平競爭,營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2、完善資格審查的相關規定。將資格審查明確劃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對標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PA)要求,明確公開招標應當采取資格后審(第十六條);完善資格審查程序,補全資格預審的相關規定,增加資格預審申請時間、資格審查報告等要求,使資格審查形成管理閉環。
3、進一步提高招投標透明度。主動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等要求,在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已高度公開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了信息公開的力度和廣度。一是增加了采購意向公開規定。與《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相銜接,規定了招標項目采購意向公開要求,便于供應商及早了解市場信息,做好充足的投標準備(第十三條)。二是提高資格審查透明度。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或者評標結果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保障供應商知情權,方便供應商監督(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三是提高開標的透明度。在目前開標時僅要求公開投標人名稱和報價的基礎上,要求增加公開主要投標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交付或者服務期限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進一步提高開標的信息公開度,方便各方監督,減少暗箱操作(第四十七條)。四是提高評標透明度。在要求告知未中標人其本人評審得分及排序的現行規定基礎上,增加了須告知未中標具體原因的規定,進一步加大評標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公開力度,促進評標委員會客觀審慎評審(第七十七條)。
三、優化交易規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修訂稿總結實踐經驗,貫徹改革精神,著力優化交易規則,包括完善邀請招標制度,明確招標文件的競爭性標準,健全招投標“容錯糾偏”機制等,使招投標操作更為規范和高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完善邀請招標制度。為進一步規范邀請招標,促進公平競爭,修訂稿在不突破現行上位法的情況下,將邀請招標制度盡可能與《政府采購法》修訂精神和GPA規則接軌。一是細化明確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以及審查大量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需要的費用占采購預算的比例過大的項目,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方面防止一些采購人為規避競爭而爭相使用邀請招標,另一方面也化解一些采購人“不會用”“不敢用”邀請招標的顧慮。二是完善投標人邀請方式與具體操作規則。取消了現行規定中操作性不強的“從供應商庫選取”及風險性較高的“采購人書面推薦”方式,改為根據適用情形直接邀請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者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或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參加投標,保障供應商機會公平,防范廉潔風險(第五條、第十七條)。
2、明確招標文件的競爭性標準。判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一直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點。修訂稿將至少3家以上潛在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確立為招標文件是否具有競爭性的判定標準,旨在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保障招標文件不存在歧視性、供應商依法維權以及有關部門后續處理質疑投訴提供可衡量、可判斷的操作標準,保障公平競爭,減少不必要的爭議(第二十二條)。
3、引入“等標期”概念及設置規則。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特點和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第二十五條)。為兼顧采購效率與公平競爭要求,在等標期設置上,制度導向應該是“該長的更長、該短的更短”。但因受制于上位法,修訂稿僅對應當延長等標期的情形作了規定,對于可以縮短等標期的情形,則要等《政府采購法》修訂后才能明確。
4、完善終止招標和流標的操作規則。規定終止招標的項目在同一預算年度內不得再次招標(第三十五條),防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隨意甚至惡意終止招標活動,保障招標活動的嚴肅性。完善流標后的處理措施,投標人不足3家或有效標不足3家的,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和招標程序合規性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情況確定后續操作方式(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
5、優化多個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處理規定。現行87號令關于相同品牌多個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處理規定過于繁瑣,實踐中不易理解和操作。修訂稿進一步明確了操作規則,即在相同品牌投標人之間先“PK”,然后擇其優勝者,再與其他品牌投標人“PK”,決出中標候選人。同時,對非單一產品項目的相同品牌投標人認定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在簡化表述的同時,提高了可操作性,解決了實際操作中的困惑(第三十七條)。
6.完善招投標“容錯、糾錯機制”。一是強調投標“容錯機制”。從制度層面規范無效投標的認定,明確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不得因投標文件字體、編排、格式等形式問題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筆誤等形式上的錯誤而認定投標無效。(第五十八條)。二是完善評標“糾錯機制”。結合87號令在實施中反映出的問題,修訂稿增加對于資格性審查錯誤、符合性審查錯誤和客觀評審因素評分錯誤等客觀性錯誤的糾錯規定。同時,為防止濫用評標糾錯機制隨意改變評標結果,嚴格限定糾錯機制只能糾正規定的評審錯誤以及受錯誤直接影響的評審意見,不得改變其他已形成的評審意見(第七十四條)。完善招投標“容錯、糾錯機制”,減少“雞蛋里挑骨頭”式的無效投標和不必要的廢標,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招投標效率和公平公正性,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降低交易成本。
四、推進電子采購,提高采購效率
為貫徹“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要求,適應電子化采購趨勢,修訂稿增加了關于電子招投標的規定,具體包括:
1、在總則中增加了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招投標活動的規定,并明確電子招投標系統應當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支持和滿足監管部門依法監管要求,不得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等(第九條)。
2、在招投標流程中增加了與電子招投標有關的規定。在規定招投標流程的同時,一并規定了各環節電子招投標的操作規則與要求,例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開標等環節,增加了電子招投標的相關規定。力爭在不增加條款的情況下,能“兼容”和涵蓋電子招投標的操作要求,填補政府采購領域電子化采購的制度空白(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等)。
3、增設了電子招投標系統開發建設和運營機構的法律責任。實踐中,采購人、代理機構、其他第三方機構等不同主體開發建設有各種電子招投標系統,而電子招投標系統自身的安全性、保密性等,對于保障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性至關重要。因此,修訂稿專門為此設定了法律責任。另外,為了優化營商環境、防止有關方面向供應商轉嫁費用,修訂稿禁止向供應商收取電子招投標系統及相關軟件和工具費用(第八十八條)。
五、其他修訂情況
為增強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修訂稿加強了與其他相關政府采購制度的銜接,如采購需求管理(第十一條)、采購意向公開(第十三條)、履約驗收管理(第八十條)等,增加了相關指引性規定,精簡了原有條款。此外,修訂稿還完善了投標有效期(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澄清修改(第三十三條)、投標文件澄清(第六十一條)、投標報價修正(第六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補充了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第六十條),整合了投標報價或評審得分相同中標候選人的排序規則,優化了一些條款表述,按照招投標流程和內在邏輯,調整了相關條款的前后順序等。